這幾天因為要資遣員工.就毛起來讀勞基法..
要資遣員工,必須10天前發函市政府及勞工局並給予資遣費
而勞工要離職工作未滿一年者提前10天告知公司,1年以上未滿3年者
20天前告知,3年以上者於30日前告知,
特休的部份~當滿一年的第二天起員工有權力一次休完七天,
也意味者員工離職前應有權利休完,如未休完應給予工資...

想以前笨笨的要離職時還沒被以前公司的人事騙,說要以比例計算,
不能一次休完,離職要提早很久通知..這都是嚇小員工的..
一般有規模的公司人事規章一定會記載清楚,而員工也要尊重老闆嘛~~

其實如果老闆對員工好、替員工想,員工一定會站在老闆的立場替老闆想ㄚ

哈~我就是啦!我之前要生產時是2月,我要出國生產實際我可以做到1月離職,
之後請產假,但我沒這麼做~我11月就遞離職單做到12月,老闆說怎麼不請假就好呢?

我就說沒關係我離職等回國後再回來上班,因為我不想多領老闆的年終和生產休假的錢,
因為說真的老闆雖然有時很兇,但他對我真的很好,所以我凡事都會替公司想,
而也會替員工想,反正大家有緣共事就應互相尊重,主管不要整天壓榨員工責罵員工,
其實很多員工都是有良心的,員工不要整天想佔老闆的便宜..
以這樣的原則共事下去,我相信這個公司一定會大賺錢啦...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mukoo063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